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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之甲方乙方第三人

2012-2-13
 
A橡胶集团公司委托B进出口公司从美国C公司进口一套橡胶拉延机生产线。B进出口公司根据A橡胶集团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要求与技术要求与C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C公司于2002年5月25日交货。5月20日C公司将设备交到A橡胶集团公司指定的厂房,并派人到A橡胶集团公司指导安装。设备安装完毕,于6月1日试运行,经过再三调试,至8月中旬设备运转仍不正常,不能拉延出合格的橡胶制品,无法达到合同的技术标准要求。后经专家鉴定,该设备在生产和设计中出现缺陷,不可能用中国原料生产出合格产品。

为此,A橡胶集团公司向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C公司赔偿其损失。C公司辩称:合同的主体是B进出口公司,A橡胶集团公司无权起诉。另外合同签订地是在香港,中国法院无管辖权。

试分析:

(1)请分析该案件中的合同关系。

(2)C公司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

(3)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

答题要点:

(1)本案中A橡胶集团公司是委托人,B进出口公司是受托人,美国C公司是第三人。《合同法》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因第三人履行合同不符合与受托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委托人A橡胶集团公司可直接向第三人即美国C公司行使索赔权。

(2)C公司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C公司将合同标的运抵委托人A橡胶集团公司厂房,并指导设备安装,就已经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该合同履行地在中国,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3)中国法院可以运用中国《合同法》对C公司因生产和设计上的缺陷过错,判处C公司赔偿A橡胶集团公司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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