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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切实维护经济困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

2012-2-13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切实维护经济困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
(2006年2月13日 京司发[2006]25号)


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市检察院第一、二分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各公安分(县)局,各区县司法局:
  为了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司发通[2005]7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司发通[2005]78号),进一步完善我市公、检、法、司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切实维护经济困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经协商研究,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维护经济困难当事人合法权益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工作,维护经济困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是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和保障司法人权的具体体现,是党和政府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重要举措。各级政法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挥主观能动性,有效组织开展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目标的实现。

  二、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把维护经济困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工作落到实处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这两个文件明确了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衔接,明确了在刑事诉讼中必须保障经济困难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进一步明确了公、检、法、司在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工作中的职责,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文件内容,领会文件精神,把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三、建立对口工作联系制度,为经济困难当事人维权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我市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确定如下对口工作联系单位: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北京市公安局看守所关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在公诉阶段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指定的刑事辩护案件,受理以上法院受理的提起公诉案件中经济困难的被告人的法律援助申请,按照《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为以上法院决定提供司法救助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各区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本区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县)局涉案当事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燕山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机场分局、公交分局、西站分局、清河分局由各办案单位向提请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所在地区(县)法律援助中心送达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各对口联系单位要加强联系沟通,相互配合,保证各个工作环节的有效衔接,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人员)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对其复制必要相关材料的费用应当予以减收或免收,为维护经济困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四、成立北京市法律援助工作协调指导小组,研究建立维护经济困难当事人合法权益工作的长效机制
  为了统一协调指导全市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工作,研究建立维护经济困难当事人合法权益工作的长效机制,组建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组成的北京市法律援助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常设于北京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处,通过经常性工作联系,共同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
  附件:
  1、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略)
  2、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略)

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6年02月13日 实施日期:2006年02月13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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