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须知
培训介绍
考试安排
教材大纲
下载专区
在线报名
视频登录
模拟题下载
准考证打印
网上考试
证书查询
汇款方式
文章内容  

人保与物保之间的优先关系

2012-2-13
 

(1)在债务人提供物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先行使该担保物权而不得放弃该担保物权,否则,其他担保人应被减轻或免除担保责任。 

(2)在第三人提供物保和保证情况下,债权人拥有选择权,可以自由地选择某一个或几个担保人行使担保物权,不存在物保优于人保的问题。 

(3)在同一债权受到数个人保、物保的共同担保时,如果没有约定各个担保人的担保份额 ,各个担保人就债权人的担保债权负连带责任 

 

打印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问题答疑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版权声明
《合同管理师》教学基地(北京中创法商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8488182 59472226 联系人:王老师 赵老师 传 真:010-57536233 Email:htgls2016@163.com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8号光耀东方广场N座608邮编:100038 备案序号:京ICP备07502896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