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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况

2012-2-13
 

 《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根据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第一、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属于《合同法》第53条规定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如果在一个合同中,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即由双方当事人经过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后所拟定的条款),并且两种条款的内容不一致,那么采用不同条款,会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重大、不同的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该原则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也是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并且在一般情况下也更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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