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悬赏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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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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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悬赏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为更好地借用社会力量,及时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使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护。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社会发布悬赏公告,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的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实施悬赏执行: 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的悬赏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悬赏执行条件的,发布悬赏公告。 第四条 悬赏执行公告由本院在新闻媒体上发布,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第五条 悬赏公告中写明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债务标的余额等基本情况,并写明举报事项、奖励金额或比例。 第六条 知情人举报并申请奖励的,本院在事前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给予举报奖励及奖励数额的,应预交奖励资金或从所执行的财产中优先支付给举报人。 第七条 市法院设专人办理申请执行人的悬赏申请和知情人的举报,对举报人和所举报的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本规定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二00六年五月十日
发布部门:沈阳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6年05月10日 实施日期:2006年05月10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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